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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 从理论争议到司法实践

发布日期:2026-04-28 22:12    点击次数:145

北京广盛(郑州)律师事务所主任黄钢律师曾代理污染环境罪的多起成功案件,发现该罪名其实是企业、个人在实际的生产经营中容易触碰的地带。

01.犯罪构成:污染环境罪的核心要素

污染环境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该罪的核心在于“违反国家规定”和“严重污染环境”两个要件。

从行为方式看,包括排放、倾倒、处置三种形式;从对象看,涉及放射性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废物、有毒物质等危险物质。只有当这些行为达到“严重污染环境”的程度时,才构成犯罪。

02.理论争议:三大焦点问题

01.行为性质:结果犯 行为犯还是危险犯?

关于污染环境罪的行为性质,学界存在三种主要观点:

结果犯说:认为必须造成实际污染后果才构成犯罪。这是对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延续理解。

行为犯说:主张只要实施了法定的污染行为即可构成犯罪,不以实际结果为必要。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污染环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即法释【2016】29号“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就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危险犯说:认为只要行为造成了污染环境的危险状态就应入罪。

张明楷教授提出,在不同法益观下,污染环境罪会呈现不同的行为构造。以环境为中心法益时,可能是行为犯;以人的权益为中心时,则是结果犯。目前学界倾向于支持危险犯的引入,以增强刑法对环境的预防性保护。主观罪过:故意过失还是混合?

02.污染环境罪的主观方面存在五大观点:

过失说:认为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导致污染结果发生

故意说:主张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污染环境而实施

混合罪过说:认为故意和过失均可构成此罪

选择罪过说:主张根据具体案件选择适用故意或过失

严格责任论:建议借鉴英美法系的严格责任制度

实践中,多数司法判决采纳故意说,但理论界的争议为辩护提供了空间。

03.保护法益:人类中心还是生态中心?

关于本罪保护的法益,存在四种观点:

人类中心主义:认为环境犯罪最终侵害的是人类利益

生态中心主义:主张环境本身具有独立价值

人类生态法益观:强调对人类和生态的双重保护

生态学的人类中心法益观:张明楷教授提倡的折中观点

当前趋势是从纯粹的人类中心主义向生态学的人类中心主义转变,体现环境法益的独立价值。

03.司法现状:数据揭示的实践图景

通过对32763件污染环境罪案件的分析,可以发现以下特点:

1. 时间分布:先增后减

案件数量在2019年达到峰值(6589件),2017-2021年是案件高发期,占总量的73.91%。

2. 地域集中:河北居首

河北:5404件(16.49%)

浙江:5224件(15.94%)

广东:4508件(13.76%)

山东:3536件(10.79%)

江苏:3306件(10.09%)

3. 程序特点:一审为主

一审案件占比77.63%

二审改判率约9.86%

再审案件极少(仅23件)

4. 实践争议点

主观故意认定难题:在分工合作的污染案件中,如何认定运输、装卸等辅助人员的主观故意成为难点。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以“应尽注意义务”为由认定故意,但理论争议为辩护留下了空间。

实务洞察:当前司法实践对主观故意的认定存在“客观化”倾向,即通过行为人的客观行为、从业背景、交易价格等间接证据推定其主观明知。这种推定方法虽提高了打击效率,但也对律师的辩护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必须深入案件细节,挖掘能够推翻推定的反证。

04.辩护要点:律师的实战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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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环境修复辩护:从“罚”到“治”的转变

辩护人可引导当事人积极修复被破坏的环境,并缴纳修复保证金。法院通常将环境修复意愿和行为作为从轻处罚的重要情节,甚至可能适用缓刑。

成功案例:在(2020)辽14刑终225号案件中,四名上诉人因积极缴纳环境修复保证金,二审获改判缓刑。

实务建议:环境修复辩护的关键在于“及时性”和“可行性”。律师应尽早介入,协助当事人或家属与专业环保机构制定科学、可操作的修复方案,并将方案及保证金缴纳凭证作为重要量刑证据提交法庭。修复行为不仅是悔罪表现,更是化解社会矛盾、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的有效途径。

2. 违法所得计算:成本扣除的辩护空间

在生产经营类污染环境罪中,辩护人可主张扣除合法经营成本后再计算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刑法第六十四条未明确违法所得是否扣除成本。

成功案例:在(2020)冀01刑终433号案件中,二审法院采纳了扣除生产成本的意见,大幅减少了追缴金额。

实务建议:对于混合了合法经营与非法排放的案件,律师应细致梳理财务账目,将生产合规产品的正常成本与为实施非法排污行为而支出的“犯罪成本”区分开来。前者应予扣除,后者才应纳入追缴范围。这一辩护要点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值得重点挖掘。

3. 主观方面辩护:利用理论争议

由于理论界对污染环境罪的主观罪过存在重大分歧,辩护人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提出过失或缺乏犯罪故意的辩护意见。

实务建议:对于运输人员、基层操作工等辅助角色,应重点审查其是否具备判断物质性质的专业能力,是否获得过危险警示,报酬是否明显异常。通过证据构建其“受蒙蔽”或“应知而确实不知”的情节,切断其与主观故意之间的关联。

4. 证据辩护:严格把握“严重污染环境”标准

辩护人应重点关注污染行为是否达到“严重”程度,审查鉴定意见的合法性和科学性,从证据角度寻找突破口。

黄钢律师补充策略:除了上述要点,律师还应关注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界限。许多污染环境行为首先违反的是行政法规,是否构成犯罪需要严格审查是否符合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律师应善于运用“行政前置”原则,审查环保部门的检测程序、处罚决定是否合法,从而在源头寻找辩护空间。

5.证据辩护:把是否造成现实污染作为量刑情节辩护点

虽然是有行为即可入罪,但是现实中承办人仍然会把实害性作为重要的量刑情节来考虑。辩护人一定要把理论和实务实践区别开来,刑法作为一种社会治理手段对承办人的内心确信极其重要。很多时候量刑谈判的效果远大于质证、发问、洋洋洒洒的辩护词更有实惠。

结语

污染环境罪作为现代工业社会的产物,其理论构造和司法实践都在不断发展完善。对于法律从业者而言,既要把握“从严惩治”的刑事政策趋势,也要善于运用理论争议和司法数据为当事人提供有效辩护。在生态文明建设的大背景下,如何平衡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刑罚惩治与修复治理,将是这一领域永恒的主题。

故此在办理污染环境罪案件,不仅需要精通刑法理论,还要了解环境科学知识、熟悉行政执法程序,更要具备全局思维,引导案件朝着修复生态、化解矛盾的方向发展,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环境效果的最大统一。

统计期间:2010-2024年

案例数量:32763件

分析维度:时间分布、地域特征、程序特点、争议焦点、辩护策略

(本文根据公开裁判文书和学术文献整理分析,并融入了北京广盛(郑州)律师事务所主任黄钢律师的实务见解,仅供参考)